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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税务处理面临困惑

发布日期:2023-11-22 11:33    点击次数:96

  营改增前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随着5月1日营改增全面落地,上述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将失去意义。

  营改增后的政策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由此,增值税混合销售由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跨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改变为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混杂增值税不同税目的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

  目前税务机关还找不到有力的法律依据予以反对,从新近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来看,关于混合销售的定义仍比较简单,并未揭示出混合销售行为的本质属性。

  事实上,混合销售问题,对于任何一个实行增值税制的国家,尤其是对于采取多个增值税税率的国家来说温州麻将游戏,都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难题。税企双方围绕这个问题经常产生争议,并诉诸法院,在判例法国家形成了丰富的判决先例。这些判例为我国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