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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发布日期:2023-11-22 07:14    点击次数:1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场地租赁给商铺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贵公司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公司向商铺提供存货存放的仓库,如果贵公司仅是向其提供场地,不是为其保管货物以及代其贮放货物,贵公司属于租赁不动产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商铺是将货物交由贵公司进行保管,则贵公司属于提供仓储劳务,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四张游戏,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