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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骄子”打造网络赌博“王国”涉案金额3亿被判开设赌场罪

发布日期:2022-04-23 21:16    点击次数:166

“天之骄子”打造网络赌博“王国”涉案金额3亿被判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案件事实:39岁的邹相和44岁的哥哥邹峰均毕业于985高校。

别人眼中的“天之骄子”,邹峰在上海先后创设了三家网络公司。

邹相毕业后紧跟哥哥的创业步伐,想在互联网领域大展身手。

2016年,邹相注册成立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开发经营PC端棋牌类游戏。

邹峰则帮助公司处理、协调对外关系。

该公司开发了“舟山麻将”App,并于2017年1月正式上线运营。

“舟山麻将”App可谓风靡一时,至2018年初,舟山全市注册用户已达22万,线上日活跃用户超过2万。

之后,又升级开发了“老西麻将”“苏友麻将”“狮城麻将”等具有分级代理、层层返利模式的几款App,涉及上海、山西、河北等多省市。

运营模式:公司向本地代理贩售“金币”,提供网络平台,再由本地代理组建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

本地代理不仅赚取“金币”贩卖差价,还从每个赌局“抽头”。

参赌人员在平台上以“金币”计酬,一场赌局结束后再通过接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资金。

案件事实来源参考于你打麻将他们赚钱,一赚就是9400万……|今晚九点半 罪名讲解:一、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其中包括两种行为:“聚众赌博”与“以赌博为业”。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

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开设赌场”行为包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有开赌场的行为达到以下要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下人员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人员。

案件分析:一、邹相和哥哥邹峰系“麻将游戏”App开发运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于主犯,且涉案金额超3亿元,获利9400余万元,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为开设赌场罪最高刑期不超过十年,所以无论涉案金额多少,都不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人员也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责任,具体多少年看他们涉案数额与情节决定。

三、建赌博微信群,拉人赌博的看自己是否从中抽头渔利,如果只是为了好玩拉人一起赌博,一般不以犯罪论,但长期如此另当别论。

四、本案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的人员,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理。

结语:劝君莫把赌博沾,赌博是个害人滩,害你下滩翻了船,害你妻离家又散,劝君莫讲赌博强,赌博发财理不当,输了钱来偷和抢,国法判你进牢房。

对于赌博涉及刑事法律这一问题,大家有什么想法欢迎一起在评论区交流哦~ 举报/反馈——本文tag标签——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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