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小汽车进项税抵扣规定应修改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抵扣政策都得到重大修改,“不得抵扣”已经变更为“允许抵扣”,对于减轻相关纳税人的合理税负起到了重要作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也应尽快调整。 (二)汽油费、维修费进项税抵扣政策应明确 现实中,小汽车发生的汽油费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主体问题已经解决,附属问题亦当随之解决。小汽车能在购进时允许抵扣,那么,其消耗的汽油以及维修所产生的增值税亦当可抵扣。纳税人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货物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在税法明确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内的,应允许抵扣。为此,应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税法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五种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小汽车耗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5个不准抵扣进项税额外,亦当允许进行抵扣。小汽车的耗油及修理,主要是用于消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营销管理,而且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应准予其抵扣。 3、无需当地户口,只要车是本人的就可以抵押贷款。 一.担保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