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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棋牌游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22 15:48    点击次数: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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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对兼营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可以看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的混合销售包括缴纳增值税或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在于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包括两者之间的混合,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发生。假设业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前,销售螺纹钢并负责运输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脚手架和店面出租属于兼营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2200+129。87÷1。17)×200=4622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62200×17%=78574元;脚手架和店面出租营业税应税收入=(50000+10000)=60000元,营业税=60000×5%=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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